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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规定

202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2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请销假及外出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含上课、实验、实习、实践等)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公外出,或个人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相关教学教育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准假权限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注册假、病假、事假和公假。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应按时到校,并在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并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因病请假2天以内,由导师审批;请假3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以下简称副书记)审批;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院长审批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务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审批人必须严格把握审批权。请假2天以内,且未离开宝鸡市区范围的,由导师审批。若研究生离开宝鸡市区范围,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副书记审批;请假一周以上30天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院长审批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一学期请假累计达本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因公派出的活动(含联合培养、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科研出差、国内外交流访学等),也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且未离开宝鸡市区范围的,由导师审批。若研究生离开宝鸡市区范围,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副院长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院长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请假办理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逐级办理审批手续。请假期间的个人假条,报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急病或突发事件可先通过电话或短信请假,事后需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人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擅自离校及旷课处理,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能返校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续假时间予以累计。如患急病、重病或突发紧急事故,可用电话请假告知,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按擅自离校及旷课处理,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单位证明(或相关会议通知、邀请函、协议书等),并由导师说明请销假时间、期限、地点、内容等情况。因家庭特殊情况请假,须提供家长书面申请意见。

第四章 请假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研究生请假外出的审批管理及安全教育等各项工作。研究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病、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因公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派出培养单位、派出导师、学生本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研究生导师未执行请假规定,私自将研究生派出,发生事故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各派出培养单位(或派出导师)必须事前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人身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要提醒研究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前往危险场所活动,不得开展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并注意预防传染性疾病。

第十七条 研究生独立因公外出,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辅导员要教育研究生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研究生到达外出地后,应及时向导师和辅导员报告情况。因公外出应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导师及研究生辅导员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 有带队老师的研究生因公外出,研究生必须严格服从带队老师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因公组织研究生外出活动期间,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离校外出期间(含法定节假日),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导师和辅导员,培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研究生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学校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阶段计入其修读年限,超过修读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重大法定节假日外出,须报告导师和辅导员。各培养单位做好去向登记和返校统计,在收假后首个工作日,及时清查人数,将节假日去向登记和返校情况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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