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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管理规定

202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2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学校将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本规定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在校内或校外自行解决住宿(走读)的情况。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办理校外住宿后,自行承担其在外住宿(走读)期间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责任及其他附带责任。校外住宿(走读)期间,其必须严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校外住宿(走读)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刑事等责任,概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照相关教育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将情况通报家长。对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逐级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走读):

1.系本校教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人事处或相关单位证明)。

2.定向生源的研究生,其工作单位或委培单位要求研究生不在学校住宿的(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职工提供工作证明及要求不在校住宿的证明,其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要求不在校住宿的证明)。

3.因传染性疾病、身体残疾、心理健康等各类病理性特殊情况,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中居住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在宝鸡市区,距离就读所在校区不超过8公里范围内的(需提供居住房屋证明和户口本证明)。

5.已婚研究生,且需在校外生活居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和居住房屋证明)。

6.因培养需要,参加由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的实践实习或科研合作等,由校外单位安排住宿的(需培养单位或导师提供外出实习审批手续及校外单位证明)。

7.其他不适合在学生公寓集体生活的情况,经培养单位审批同意的。

第三章 申请办理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的校外住宿(走读),按照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对培养单位的审批结果,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每学年审批办理一次。在秋季学期前两周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走读)手续的具体流程:

1.申请人如实填写《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家长(配偶)签字同意,导师和辅导员审查签署意见,并与家长(配偶)沟通确认后,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2.研究生对照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安全责任书》。

3.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前两周,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将手续完备的《校外住宿(走读)研究生审批表》汇总,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4.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校外住宿(走读)研究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报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寓管理科备案,统一办理退住宿费用手续。

5.研究生持审批《申请表》,到公寓办公室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带走所有个人物品,将房间钥匙交回公寓办。逾期遗留物品由公寓办按无主物品清理。办理完退宿手续的研究生,将《申请表》交回至研究生辅导员处留存。

第四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校外住宿(走读)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研究生导师要强化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制度,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确保安全教育到位、措施到位。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以虚假证明骗取办理校外住宿资格者。

3.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社会公德及公民道德要求,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各种情况不在学校住宿,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视同在校住宿,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已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公寓私自住宿者,一经发现,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办理完毕退宿手续离开公寓,逾期遗留物品由公寓办按无主物品处理。离校前未结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未完成培养任务,需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学校不予安排其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确因培养需要的,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办理延期申请并缴纳住宿费后,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寓管理科安排随下级研究生住宿。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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