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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202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学字〔202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网络道德意识,规范学生网络行为,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资源,让网络资源更好地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服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QQSoul、抖音、快手、B站、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及自媒体。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举的网络违规行为由宣传部、学工部(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院)、团委、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等部门共同认定。

第五条 对学生违规行为认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依照本规定所列举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部(学生处)或研工部(研究生院)审批。处分的做出、生效、撤销等程序,依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与处罚

第六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下列信息:

l.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查处并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在网络上发布、点赞、跟帖、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严禁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违反者,除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反者,除立即停止侮辱诽谤行为、删除相关内容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果当事人要求其公开道歉的,必须在同等场合进行公开道歉。

第十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在公共网络平台中擅自使用类似学校命名的称号。使用学校标识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侵权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再次私自设立校内网络服务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l.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管理相关系统或者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基础设施的配置信息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的、传输的关键数据和服务器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盗用他人网络帐号、l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私自转借或转让校内网络域名;

5.利用黑客技术或程序对校园网的基础设施进行攻击,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

6.其他危害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违反者,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对于制作计算机病毒并进行传播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或者链接网址、传播病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嫌制作、传播电信诈骗内容并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秘密、泄露他人隐私,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多项条款者,实行数错并罚,从重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违反本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依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学生处)或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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