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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1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简称“导师”)岗位考核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导师的岗位要着眼于学校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重点发展、支持我校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思想道德熏陶的责任。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工作应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确保研究生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研究生导师水平,改善和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

第五条 明确导师的责任与权利,建立和推行以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岗位考核标准是达到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专业特色的岗位考核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责任与权利

第七条 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和了解学校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 在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导师要履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负有重要责任。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若问题与导师失职有关,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做好优秀生源的宣传、组织和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与成绩。

第十二条 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定期组织讨论会,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第十三条 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状况。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四条 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严格把关;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可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对所指导研究生推迟答辩和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评审具有决定权;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五条 在招生录取研究生时,导师结合对考生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考核,有向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决定是否录取的建议权。

第十六条 导师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审阅人员、答辩委员会构成人员提出建议名单或回避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在担任研究生导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给予暂停研究生招生或建议并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1.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者;

3.指导研究生期间,导师离岗连续半年及以上,未能妥善安排研究生指导问题者;

4.指导研究生半年后,尚未为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者;

5.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不闻不问、不负责任者;

6.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发生各类责任事故者。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管理,岗位考核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教学与科研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方面。

第十九条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举行,考核的对象是具有导师资格和已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考核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的重点为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与全面履行职责、有无科研成果等情况,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备案,考核合格者方可发放当年导师指导费和准予次年招收研究生;聘期考核从招收研究生开始,聘期届满时,由学研处下发考核人员名单,以教学与科研能力为主,并结合聘期年度考核而进行的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一般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考核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指标。对研究生导师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重在对师德与学风的考核;业务素质考核包括指导研究生的业务水平与能力和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科研考核以近三年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聘期指导研究生、科研考核标准(同时具备)

(一)学术型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考核标准

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专家意见良好率在70%以上(以送审数量为准),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直接考取博士研究生;

(二)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科研考核标准(任一)

1.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在省级以上出版社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不少于15万字的学术专著1部;

3.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励(不含地级市社科奖和自然科学论文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型研究生导师聘期指导研究生、科研考核标准(同时具备)

(一)专业型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考核标准

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专家意见良好率在60%以上(以送审数量为准),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直接考取博士研究生。

(二)专业型研究生导师科研考核标准(任一)

1.满足遴选条件中科研条件最低要求;

2.导师考核期内取得经鉴定或被采用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新技术、新业务等与实践背景密切相关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科研条件考核:

1.考核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者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者或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含2项)以上者,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2.考核期内累积拥有可支配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文科类不少于5万元,理科类不少于7.5万元,工科类不少于10万元;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文科类不少于15万元,理科类不少于25万元,工科类不少于30万元,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内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含1篇)以上者,可免于聘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兼职导师的岗位考核标准参照遴选条件进行考核。兼职导师应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克服本单位的工作与指导研究生工作之间的矛盾,要保障对招收的研究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章 岗位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有:

1. 个人总结及自评:研究生导师依据本人考核期内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及自评,并认真填写《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

2. 述职评议:被考核导师在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上进行公开述职,分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内容、自评总结进行认真审核与评议,将评议结果及考核等次意见填入《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研处。

3. 审核定等:学研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意见和被考核者个人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4. 进行公示:将考核期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异议期为7天(自公布发布之日起)。异议期间,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复审确定。

5. 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岗位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岗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岗位年度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1. 在当年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

2. 当年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较差(出现过校内或校外评阅人评审不合格经复审仍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

3.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上级有关部门抽查未获通过者;

4. 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5. 未参加当年考核者。

(二)岗位聘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1. 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超过一次以上者;

2.未达到聘期教学科研考核标准者;

3.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 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者;

5. 未参加聘期考核者。

第二十八条 导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研究生培养的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法律、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法律制裁者。

3.违反师德规范,或有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7.没有履行导师相应的岗位职责,发生相关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2.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两年,从停招起的两年后,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两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导师资格。

3.聘期考核为合格者,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职务。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导师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招生,其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直至恢复其招生资格后方可新招收研究生。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过程中,如发现考核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考核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被考核者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被考核者可为第二作者;如被考核者为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或本学科组/课题组的研究人员);考核要求的成果署名单位应以宝鸡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社科处、科技处学术期刊认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出发,学校适度控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每届原则上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不能超过2人 。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被考核者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逐级审核确定,学研处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研究生导师管理、考核等学校相关文件中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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