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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

202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不断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全面成长成才,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在学习、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研究生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工部、学研处、学生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的审定,并指导、监督各学院评奖评优工作。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奖的组织和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相关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任成员。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奖励设两类:一是荣誉类:主要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二是专项类:主要包括优秀学位论文奖、考取博士奖、高水平论文奖、创新创业奖、教学技能奖、发明专利奖、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等专项奖励。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奖励均由学校发文确认,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评选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爱国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在学习、科研、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

1.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以研究生一年级综合成绩为准;

3.科研成果突出。在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其中理工科要求为核心期刊;

4.两年制的研究生在二年级时评选,三年制的在二、三年级进行评选;

5. 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3%。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1.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在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勤奋努力,受到老师和同学认可;

3.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4. 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2%。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

3.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西藏、新疆等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4.学位论文盲审获得良好等次及以上;

5.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十一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评选

1.选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重要成果或具有重应用价值;

2.研究成果水平较高,部分内容已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学位论文盲审均为优秀等次;

4.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年度奖励通知,毕业生相关奖励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其他奖励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二)研究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导师推荐,填写推荐理由及推荐意见;

(四)学院评奖工作小组组织初评,初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初评结果,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布获奖结果,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六章 评选规则

第十三条 各类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审。荣誉类奖励不能重复,荣誉类和专项类可以交叉评选,但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项奖励。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评奖励的各类成果,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宝鸡文理学院,其他情况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若研究生团队参加集体项目获奖时,获奖名称为团队时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级别的认定标准以文件或证书为依据,同时参考学校最新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创新创业奖、教学技能奖等奖项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项:

1.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年度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位论文送审有1名专家评审不过者。

4.答辩未通过者。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励。

第十九条 在各奖项的评选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资格;如已获奖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各奖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评奖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提请裁决,最终以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如研究生获得本办法未涉及的各类奖励及荣誉,由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参考本办法相近条款进行决定,最终结果以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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