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文理院研字〔20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9]19号),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10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财办教[20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定向生源和联合培养生源)。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人数、生源状况、专业性质、培养绩效等,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根据年度各类资金划拨及授奖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培养单位统筹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校友资源,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自主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扩大研究生奖学金资助面。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按期缴纳学费,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时注册。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完成参评学年度研究生思政教育、课程学习、各项培养及科研任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2.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5.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60天,或无故不参加研究生各类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缺勤超过1/3,或课程考核有1门(含)以上不合格者。
6.无故欠缴学费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奖项设置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5000元/学年,二等奖2500元/学年,三等奖1500元/学年。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符合基本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一年级)入校第一学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或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评定。
第八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及入学后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即初试成绩×50%+复试综合成绩×40%+入学后表现10%。同等条件下,对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第九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参评学年度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素质拓展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测评办法另行制定)。参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在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上还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研究生二年级
参评一等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25%;学业成绩应为优秀,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公开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专利授权1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或主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1项,或以第一人身份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参评二等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50%;学业成绩应为优良,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分;公开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专利授权1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或以排名前3的身份参与研究生创新项目1项,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参评三等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75%;学业成绩合格;公开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专利授权1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或参与研究生创新项目1项,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参赛。
2.研究生三年级
参评一等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25%;学业成绩应为优秀,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1项,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以第一人身份在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人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参评二等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50%;学业成绩应为良好,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分;公开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专利授权1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或主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1项,或以第一人身份在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或以排名前3的身份在省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参评三等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75%;学业成绩合格;公开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专利授权1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或以排名前3的身份在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上获奖,或作为团队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研究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等活动。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如遇到一等奖学金参评人数少于应评名额时,可将剩余名额可转为二等奖名额,依此类推。调整指标后仍不足时,相关指标作废。
第十一条 为突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择优选拔及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培养目标,突出专业特色,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评选条件不低于学校基本评奖条件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案。方案要注意操作性,综合考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特别要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即研究生同一成果不可同时用于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奖励。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为攻读学位期间获得,并且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论文必须见刊、专利必须授权、各种奖励必须有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见刊指论文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明确标注有“ISSN”和“C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并能在中国知网上查证。外文期刊能在相关网站上查证。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宝鸡文理学院;授权专利应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或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专利权人为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各类科研成果须与本学科密切相关。成果认定参照学校科研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时间为11月初,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审公示—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规定,统筹领导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联评审议推荐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日常事务,负责当年度评审的组织工作,汇总审查各培养单位的评选结果,受理有关申诉事宜。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公示工作,处理申诉事宜。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包括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依据当年资金情况,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规定,下达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额度和相关要求。培养单位依据要求,制定本单位当年度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评奖工作。逾期未报送的,视为培养单位无符合条件学生申请,不予开展评奖工作。报送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评奖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学校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学校和培养单位应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予以明确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各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于获奖的优秀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应以各种形式组织表彰及宣传,树立典型,营造良好学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办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原《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宝文理院研字[2017]111号)《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宝文理院研字[2020]11号)同时废止;2020级研究生执行原办法奖励标准,原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