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文理院研字[2019]2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或中止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补助分为特殊困难、临时困难两类,用于缓解经济困难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困难补助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积极上进,学习勤奋,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自强自立,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5.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不弄虚作假。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500元;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为3000元。
第五条 凡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生活仍很困难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孤儿或者单亲,基本生活困难;
2.家庭成员(父母、配偶)经济收入低或丧失劳动能力;
3.研究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等情况;
4.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发性事件;
5.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烈士或优抚家庭优先资助。
第六条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研究生重病需要住院治疗者;
2.研究生遭遇突发性人身或财产损伤事故者;
3.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学习和生活难以保证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给予困难补助:
1.学习成绩差,有考试不及格者;
2.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档通讯工具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者;
3.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处分者;
4.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需申请困难补助,由本人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将困难补助款直接发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困难补助除寒暑假期外均可申请,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坚持助学帮困与勤工助学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得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学校酌情在“三助”岗审批时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