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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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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2010-2020年)》,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二、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等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1.处于休学期间。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

3.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过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在依照国家与学校的评审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与量化指标,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学校依据各院(系)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每年9月份,正常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应经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本院(系)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条 各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院(系)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系)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汇总工作,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经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院(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优中选优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如发现评奖学年曾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或违反《宝鸡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奖额。

六、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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