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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2022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

宝文理院研字[2018]4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简称“导师”)的遴选要着眼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优化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大力支持特色优势学科,推动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遵循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在确保研究生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导师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改善和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

第三条 导师遴选工作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限于已获批为硕士学位授权点,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专业型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五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是达到学校相应工作岗位的最低要求,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及管理办法,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制度实行评聘分离制度。在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根据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和培养实际需求进行聘任上岗,实际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八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法规;能够全面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能切实履行导师第一责任人要求;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创新精神;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治学严谨,身体健康。

第九条 申请学术型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45周岁以下副教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二级、三级教授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本人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与学位授权点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一致;近10年在核心期刊上刊发论文5篇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的科研经费。近5年来,主持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万元以上(理工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横向项目及应用性成果到账经费:工科8万元以上;理科5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以科技处、社科处批准备案为准)。

(四)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能为研究生开出1-2门学位课程。

(五)近5年来,所取得成果,具备下面条件之一者:

1.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SCIEISSCICSSCIISTP等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1部或为第一作者承担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

3.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含人文社科奖)或省级及其以上高等教育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其中厅局级奖应为第1署名,省部级奖为前3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4.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过一届(含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5年来,且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讲师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破格(第1项为必备,234项任选一项)获得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资格。

1.主持厅级以上项目1项,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纵向累计理工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横向项目及应用性成果到账经费:工科10万元以上;理科8万元以上;文科4万元以上(以科技处、社科处批准备案为准)。

2.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SCICSSCI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权威期刊1篇论文。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1部。

4.获省级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获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证书持有者)。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理论导师一般在校内产生,实践导师一般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产生。各专业学位应充分利用校外优质资源,聘请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士担任我校兼职专业硕导。

第十二条 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除满足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经历,或符合申请领域的专业学习背景或研究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来校工作年限5年以上。

(二)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二级、三级教授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三)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能为研究生开出1-2门学位课程或实践操作类课程。

(四)近五年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2(1项为必备条件)

1.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项目1项,或参与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承担有本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旅游规划、艺术创作项目等),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校级为主持人、其他为参与人),或主持横向项目(到款经费4万元以上)1项,或参加省级美术(含书法)作品展4次以上,或参加国家级美术(书法)作品展2次以上。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费。

2.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技术)工作,取得过应用性成果(专利授权、规划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案例、作品等)。

3.教育硕士导师公开发表教育类高水平论文2篇。其它类专业硕士导师在本专业研究领域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性、应用性、实践性论文2篇。

4.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或本人为第一著者,且执笔10万字以上)的学术、教育类专著,或独立公开出版译著1部(或本人为第一著者,且执笔15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5.完成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报告(排名前3位),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2项),或主持制定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等应用性成果1件。

6.获得各类竞赛省级赛区二等奖以上者,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师赛讲奖励者(校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微课比赛三等奖以上者,或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竞赛一等奖以上者。

7.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体育协会竞赛中获前三等奖;或体育教师作为一级裁判员担任过国家级赛事裁判工作;艺术专业教师在省部级以上比赛中获前三等奖,或艺术类公开出版画册1部(第1人)或音像作品专辑(独立完成);或参加省级以上美术、音乐专业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获得教育厅艺术、体育竞赛活动一等奖。

第十三条 申请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士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有较充裕的时间指导学生,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且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及研发人员,艺术类具有国家二级美术师或中教一级教师工作经历在10年以上且教学经验丰富或科研突出的教师,旅游管理类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6周岁。

(三)能积极从事拟聘任的专业领域研究,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实践经验丰富。

(四)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士导师除具备以上条件之外,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还应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选聘的教育硕士兼职导师(第1条必备,其他符合一项即可):

1)熟悉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熟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具有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2)陕西省中学特级、高级教师,小学具有小教高级职称的教师。

3)省、市级学科带头人;省、市级教学能手;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省“三五人才”入选者。

4)能积极从事基础教育方面的研究,科研水平较高。近五年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领域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②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参与者须完成5万字著述),或出版本人为第一著者的教材或教辅1部(参与者须完成3万字著述)。③获得(包括参与人)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④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地市级以上教育调研报告1份,或研发县级以上认定教学课件1部。⑤获地市级以上教学竞赛优胜奖(一、二等奖)。

2.选聘工程硕士兼职导师(第1条必备,其他符合一项即可):

1)掌握工程研发及管理的科研方法,熟悉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长期从事企业技术岗位工作以及从事研发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工作人员。

3)企业技术骨干,近五年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公开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获得厅局级及其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证书持有者。

③主持制定大型企业咨询报告1份。

④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报告1份(前3位)。

⑤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2项)。

⑥从事企业研发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有显著成绩。

3.选聘艺术硕士兼职导师(符合一项即可):

1)艺术作品曾参加全国性美术作品展3次以上,或专业论文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3篇以上。

2)担任导师从事或曾经从事过美术教育或艺术创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4.选聘旅游管理兼职导师(同时具备):

1)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与我校有密切科研合作单位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2)近5年,申请人作为主要完成者,在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业绩,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遴选程序

1.申请:申请者填写《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关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审核: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方为初审通过。通过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审情况报告。

②《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1. 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4.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硕导名单在校内公示三天。有异议者须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提交书面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裁决。

    5.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学科与原单位遴选学科相同,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7.已具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担任原遴选学科以外其他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在原遴选学科专业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后,由申请者本人向拟申请的学科提出申请,经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8. 研究生导师遴选过程中,如发现遴选材料有造假行为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遴选资格,且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考核中的造假行为,查实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9.本制度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社科处、科技处学术期刊认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组

    十五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力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实施研究生导师组制度,鼓励成立跨学院、跨学科的由3-5名教师组成的导师组,突出发挥导师群体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整体效应。

    第十六条 同方向同批次的研究生配备同一个导师组。导师组由若干与该方向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导师组采取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协助职能部门及所在学院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录取复试、论文答辩等相关工作,协助指导教师做好研究生研究方向的选定、论文开题、社会实践、实验教学、论文指导等相关工作,并对研究生执行过程材料收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组的组成由实际指导该研究生的导师提名。所有人员填写《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申请表》,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的聘期与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在读年限相同。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责任意识,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详细的研究生导师组工作细则,报学研处备案。

    第五章 导师的聘任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导师遴选工作一般2—3年进行一次。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会,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发文公布,作为学校聘任导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导师聘任制,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一聘期期满时,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对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如跨学科或跨领域招收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被遴选出的导师具有导师资格,上岗时需根据招生情况、科研情况和个人与研究方向的吻合度诸要素,由二级学院按聘任程序聘任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学研处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学研处批准后更换导师。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学研处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调离本校或长期离校者,所带研究生必须转入他人名下,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意见,报学研处审批;本校教师(已聘为研究生导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招收研究生,但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六条 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不通过者或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学研处和该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等学校相关文件中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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